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周新城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人们是好理解的。但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而且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人们就不一定理解了,特别是对确定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更是不清楚。这是需要加以分析和说明的。
    一、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必须到生产关系中去寻找分配制度的答案 为了说清问题,有必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基本理论。分配是取决于生产的。马克思在谈到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时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13页。) 分配制度是人们分配关系在制度上的反映。"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
    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 个方面。"(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从马克思有关生产与分配、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制度决定的,分析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问题的前提,不能离开生产,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分配制度。而在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是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而对分配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起着决定作用。这就从方法论上说明,对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一问题的答案,必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构成以及决定这一构成的所有制结构中去寻找。
    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理论分析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392页。)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
    人们不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194页。),旧的分工依然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还没有消失,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这就叫按劳分配。
    可见,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有人认为,资本主义的企业里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这是不对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基本分配关系是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谈不到按劳分配。就雇佣工人来说,他们的收入只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他们也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那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我们必须按照这个规律办事。在公有制范围内,消费品必须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允许差别悬殊,否则,都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原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社会性质来说,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前提。就发展程度来说,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们是在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不高而发展又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的存在,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有可能而且必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劳动产品分配。这种必然性来自何处呢?这是因为任何物质资料的 生产活动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个人都不拥有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劳动产品分配的条件。也就是说,尽管生产资料是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却不可能成为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要素。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情况则不同。撇开个体经济(它在任何社会都不占主导地位,总是从属于其他经济成分的)不说,一切私有制经济的特点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这时,社会分成两极:一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极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方式雇佣劳动者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这种必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间接结合方式,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能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迫使劳动者为他提供剩余产品。这样,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不仅有劳动,而且有生产资料,换句话说,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可见,私有制决定了劳动成果按要素进行分配的这种分配方式。
    私有制的不同形式导致按要素分配的不同形式。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由于生产资料归企业主私人所有,在分配领域必然实行资本获得利润(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的反映)的分配方式。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如果中方股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情况就比较复杂。外方企业主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这是按要素分配。而职工的收入则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就公有股份来说,由于职工是公股的主人,在此范围内职工的收入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另一方面就外商的股份来说,职工与外商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在此范围内,他们的收入又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具有按要素分配的性质。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在那些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按要素分配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它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本质上讲,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没有原则区别。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比较落后这种状况客观地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不可避免性,而且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看到,按要素分配只存 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主体地位,相应地,在分配领域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按要素分配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分配的主要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受到整个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环境的制约,不仅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而且它要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点,是我国存在的按要素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之处。
    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的一般原理运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历史条件中来,我们就可以正确地回答我国当前为什么存在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 配方式。要把按劳分配、劳动所得,同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结合起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四、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分配区分开来
    在分析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时,有必要说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不同。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思想混乱,是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引发的。必须指出,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首先取决于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的来源。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分配是两个概念、两个问题。就是说,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价值的分配取决于所有制。因此,我们既不能认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因为劳动创造价值,也不能认为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因为它们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在商品生产社会里,劳动成果的分配是通过价值形式实现的。商品的价值,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都是由商品生产者的抽象劳动创造的,都是所耗费的人类的无差别的脑力和体力的凝结。资本、技术等是使用价值生产的重要要素,但它们并不能创造价值。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生产资料仅仅转移自身的价值,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
    必须明确,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生产是不同的两件事情,我们探讨分配方式是指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是如何分配的,而不是讨论价值的来源,即价值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能够用来分配的价值都是(而且只能是)劳动创造的。我们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并不是因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我们实行按要素分配,是因为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是由私有制决定的,决不是因为资本、技术等非劳动因素也创造价值。资本带来利润,并不是说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它只是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从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分得一部分,即剩余价值那一部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6卷(Ⅰ),第74~75页。)在理论上决不能用各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要素价值论"来解释实行
    按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原因,"要素价值论"是庸俗经济学家萨伊为了否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为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辩护而炮制出来的,我们不能把这一理论作为研究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