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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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钰民 (同济大学 文法学院,上海 20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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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深化认识 [摘 要]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深化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把握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从多层面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以及公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次上的混合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解决好的三大问题。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2528(2003)06-003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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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实践证明,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发展。今天,实践的发展又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核心和深层次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所有制结构的性质问题,即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二是所有制结构的构成问题,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是单一的所有制经济还是多样的所有制经济。对所有制结构的这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认为,所有制结构的性质,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所有制结构的构成,决定着能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以这两方面为根本标准来建立既符合社会主义性质又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和其他思想的干扰,人们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是有片面性的。主要表现是: 其一,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在根本上的制约性,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是把公有制经济作为惟一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其结果是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在认识上简单地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习惯于以抽象的姓"社"、姓"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标准。在这样的认识下,往往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外的东西。 其二,忽视了社会主义性质对所有制结构在根本上的规定性,没有从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这导致了在改革的实践中有人提出要放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全面实行"私有化",并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看作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造成的。这样的观点同样是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践,国外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教训都充分证明,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经济的顺利发展。 针对上述两种片面性认识和其他不正确观点,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就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提出了"两个必须"和"一个统一"的根本原则,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把握好这样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不能颠倒主体与非主体的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不能机械地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理解主体地位的内涵。按照过去机械的理解,认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必须占绝对的优势,而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不能超过公有制经济。这种仅仅从数量关系上来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简单化的。公有制占主体包含着这样两层含义: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两层含义告诉我们,公有资产占优势,既可以是绝对量上占优势,也可以是相对量上占优势,而且,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更重要的是,公有制占主体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上。没有这一条,光有量的优势,并不能保证实质上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所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着力点应该在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在这个前提下,大力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现阶段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我们应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它们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要求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经济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从这一标准出发来坚持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一方面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应该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到制度之内。深化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从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二者的统一上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研究现实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视角。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既包括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包括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因此,要从多层面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首先需要深化认识的是,为什么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除此之外,还需要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层面上来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其中,关键是对私营经济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的发展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认识也经过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在认识上完成了三次重要定位。这意味着这一经济成分和这一阶层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上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第一,对私营经济的法律定位。私营经济这一经济成分,从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前,在我国已经绝迹了二十多年。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我们当时在指导思想上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把社会主义看得纯而又纯,总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能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它是属于被消灭的对象。私营经济在国家的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也就没有可能存在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中,私营经济这一成分的出现,无疑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私营经济的出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什么影响,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这些问题要让实践来做出回答。经过几年的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正视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都有它存在和发展的理由,都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地位。私营经济的这一法律定位,标志着我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发生了一次根本性改变。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不再被看作是不合法的,它与其他的经济成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使它开始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 第二,对私营经济的经济定位。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党的十五大这10年左右的时间,是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后,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相当的地位。到1997年,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私营企业主的人数已经达到了204万,在私营企业中从业的人数达到了1 350多万。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私营经济继续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面对实践的发展,必须从理论上回答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处于什么地位。党的十五大立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私营经济做出了新的经济定位: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构成内容。这一定位从理论上解决了私营经济发展的两个重大问题。 其一,把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到了制度之内。原有的理论认为,私营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对立的,虽然它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但不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但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作为最高原则来判断,那么,现阶段发展私营经济既符合初级阶段的实际,又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因而应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它健康发展。这就没有理由把私营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外。 其二,把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需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需要发展私营经济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而构成的混合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都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素。因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论,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做出的一个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 第三,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定位。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必然使社会阶层构成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要求我们对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对私营经济作出经济上的定位以后,必须对私营企业主这一阶层在政治上也给予正确的定位。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政治定位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有了一个符合实际的完整认识。 在法律上、经济上、政治上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三次定位,反映了党和国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对这一经济成分和这一社会阶层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创新。这一理论创新将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所以,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仅要从经济上,而且要从社会阶层的构成上来把握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要看到经济制度的构成与社会阶层构成之间的内在联系。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仅表明了社会主义经济在宏观上是一种混合经济,而且也决定了在微观上公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可以混合发展的。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应该从宏观和微观的统一上来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是混合经济。 从微观层次上来认识公有制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混合发展,其实质涉及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公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而也就没有把它作为在实践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公有制的性质和实现形式不加以区分,势必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国有企业国家经营,集体企业集体经营,这曾经被认为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理所当然的经营方式,因而也就成为公有制经济的惟一实现形式。由于有着这样的认识框框,在实践中也就不会去寻找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化,不能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多样性的发展要求。人为地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框定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中,势必造成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缺乏灵活性,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僵化的趋势。 二是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受到制约。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实现形式实际上是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和范围。如果公有制经济只是采取单一化的实现形式,就把自身的发展局限在一个较狭小的范围中,难以根据社会经济多样化发展的需要来寻求自身的发展空间,这当然是不利于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的。 公有制是由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基本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而公有制在现实中又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即采取一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很显然,公有制的性质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把它们直接挂钩。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都应该在实践中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在客观上为公有制经济与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合发展创造了条件。国有企业改革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就是要使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在一个微观主体中发展,既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和长处,又互补各自的不足。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直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也可以不直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公有制经济和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次的混合发展,将使公有制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