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资本家为了获取一定的收入或报酬,才把货币资本暂时贷给职能资本家使用。借贷资本家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职能资本家手里获得的报酬,或者说职能资本家因使用借入货币资本而获得的利润中分割给借贷资本家的部分,叫做利息。
利息只能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职能资本家使用借入资本经营企业时,一般都能获得平均利润,他必须从中拿出一部分付给借贷资本家。如果职能资本家把平均利润独占了,不分割一部分给借贷资本家,那么,借贷资本家就不会把货币资本借给职能资本家;如果借贷资本家把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平均利润全部拿走,那么,职能资本家就不会向借贷资本家贷款经营企业。所以,从本质上说,利息是借贷资本家从职能资本家那里分割来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是社会总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殊转化形式。马克思认为,把利息当作货币资本或资本商品的价格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这种说法是同商品价格概念完全相矛盾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借贷资本本身就是一定的价值额,说利息是借贷资本的价格,无异说一个较大的价值额只表现为一个较小的价格。所以,“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这样,平均利润就要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贷资本家出让资本使用权而得到的利息,另一部分是职能资本家进行生产经营而得到的企业主收入。企业主收入是在利息存在的情况下,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的总称,是平均利润和利息的差额。利息取决于借贷资本量的大小和当时通行的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润率,最低界限不能等于零,利息率总是在平均利润率和零之间摆动。当平均利润率既定时,利息率的高低则取决于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又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
平均利润率和借贷资本供求状况这两个因素,只能用来说明利息率变动的原因,并不是确定利息率的客观标准或利息率摆动中心。当平均利润率已定和市场上借贷资本供求平衡时,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习惯和法律传统”等因素就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了。
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本来只是在使用借入资本的场合才会发生。但是这种分割一旦发生,并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那么,在使用自有资本的场合,平均利润也同样会分割为两部分:把一部分归入利息范畴,把另一部分归入企业主收入范畴。这样一来,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纯粹在数量上的分割,就转化为性质上的分割。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而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经营的结果。这是因为:第一,从利息来看,由于利息率的事先确定而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之外,在总利润这个结果产生之前,就已经是一个预先确定的量,它单纯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或借贷资本本身的产物,而不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第二,从企业主收入来看,它单纯地表现为职能资本家使用资本进行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从量的分割转化为质的分割,彻底掩盖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关系。在利息形式上,现在单纯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本身的产物,这样,利息和剩余劳动的联系被割断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被完全掩盖起来。在企业主收入形式上,现在表现为和资本所有权无关的生产过程的结果。但是,生产过程一旦和资本相脱离,就单纯地表现为劳动过程,从而职能资本家的职能,也就表现为是一个有特殊分工的“劳动者”
的职能。这样,资本家为剥削而进行的活动,似乎也和工人被剥削而进行的劳动完全一样,他们都创造价值。企业主收入便成了对职能资本家的“劳动”报酬,成为所谓“监督工资”。
返回